中新網連城8月2日電(羅立軍陳瑋張金川)未經批准私自移栽樟樹,雖無非法目的,卻也是犯罪。福建省連城縣法院2日披露,該院一審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吳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2013年12月12日,吳某甲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雇請李某等2人到連城縣羅坊鄉崗頭村某山場非法採挖樟樹兩株,並將樟樹移至某綠化公司和某花圃種植。
  經鑒定,吳某甲非法採挖的兩株樟樹屬國家二級保護植物,計立木蓄積1.912立方米,價值3.1萬元。
  2014年1月9日,吳某甲主動到連城縣公安局投案。吳某甲對其採挖樟樹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認為其不構成犯罪,理由是他採挖樟樹只是移栽,不是採伐,不具有非法目的,且移栽的樟樹也全部成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中的“採伐”,包含採伐、採挖、採集、移植等方式。移栽樟樹屬於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其在相關主管部門是否辦理合法的批准採挖手續。吳某甲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採伐國家二級保護植物野生樟樹,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但是,鑒於吳某甲有自首情節,且移栽的兩株樟樹均已成活,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完)  (原標題:被告人無證移栽國家二級保護植物樟樹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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